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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9 访问次数6912次 返回

     呼市行政区域划分为2类地区,即一类地区为市内四区,即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小时。二类地区为五个旗县,即和林格尔县、土左旗、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3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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