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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跨地区就业的,社保关系如何转移?五大社保能否同时转移?
发布时间:2012/8/8 访问次数7070次 返回

    员工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同时,针对农民工的流动就业情况,《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还规定:农民工中断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帐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员工个人在跨统筹地区就业中,五项保险不是一同转移。目前能实现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因为这三种保险涉及到个人缴费以及缴费年限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今后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走到哪里工作,社会保险关系就可转到哪里。但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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