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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均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2/7/26 访问次数6507次 返回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则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新旧两个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新《工伤保险条例》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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