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所有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60%(即2023.8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的参保职工,按3373元的80%(即2698.4元)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60%(即2023.8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80%(即2698.4元)但低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对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3373元的300%(即10119元)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失业保险缴费费率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6%、1.2%、2%。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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