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备案对象
1、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从2008年8月1日起都要补办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办理登记备案。
3、外地单位在本地以租赁形式,设办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单位所在地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本地协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合作协议,在本地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时,应提供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用工备案同时办理。
三、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备案花名册表样附劳动合同文本后)。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或退休的有关材料;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用人单位注销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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