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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必须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10/12/2 访问次数6086次 返回

  日前,已在公司整整工作16年的老谢致函本报:“我和28个同事一直在公司下属的物业做保洁工作,今年4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前几天,公司通知我们从今年5月份开始不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愿意继续在本公司工作,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来,否则,现在就办离职手续走人。”

  记者赶到该公司了解情况时,老谢说:“我今年48岁,其他同事差不多都过了40岁。我们这些人没什么文化,从外地来到北京,除了干一些扫地、装运垃圾之类的粗活,也没干过别的什么工作。”老谢担心不继续在公司干,恐怕就无法在北京呆下去了。他说老家的人全指望着他在北京挣钱养活。老谢和同事们不知道什么是劳务派遣?不知道当派遣工能不能领到原来的工资?

  经咨询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记者得到的答复是,所谓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是最近几年国内兴起的一种新的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用人模式。

  李玲律师说,在国企改革加快、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大环境下,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必然带来劳务派遣市场的繁荣。比较养人用人、养人不用人、不养人而用人三种用工形式,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实行劳务派遣制,将这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从理论上说,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但是,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机构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责权利,失去职工的信任。这也是老谢等人不能接受派遣的根本原因。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玲律师提醒老谢等人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该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二是本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是劳务派遣不能碰触这样的“底线”,否则,老谢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责令其改正。首先,劳务派遣只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二,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派遣协议。协议应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其三,职工应与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向被派遣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依法为派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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