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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0/12/2 访问次数6166次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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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厅发〔2010〕15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有效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即8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助水平。
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补助比例由40%提高到4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55%提高到65%,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75%。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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